(2012)佛南法执字第4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姚艳桃、杨灿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艳桃,杨灿林,江良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执字第4294号申请执行人姚艳桃。被执行人杨灿林、江良娣。本院作出(2012)佛南法执字第4294号查控财产的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了属被执行人杨灿林及其存放于杨嘉淇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本案全部法律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灿林及其存放于杨嘉淇的银行账户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尹 素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伟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