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季枫与张大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大力,季枫,陈殿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大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运志,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枫,系大连晨昌通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学红,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陈殿选,系系大连晨昌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原告季枫与原审被告张大力、第三人陈殿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张大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大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大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大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40,减半收取4770元,由上诉人张大力负担。退还上诉人张大力477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阎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