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荣海与程爱玲等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海,程爱玲,马福禄,崔登祥,王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杨荣海,男,1966年8月3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王会岩,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程爱玲,男,汉族,1981年1月6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马福禄,男,汉族,1969年8月5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崔登祥,男,汉族,1972年9月7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王振,男,汉族,1991年5月6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庆法执字第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马福禄在中国建设银行庆云支行账户存款40000元。现因马福禄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马福禄在中国建设银行庆云支行账户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