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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法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与康建昌、王小军、宋梅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康建昌,王小军,宋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张国维。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被执行人康建昌,男,1982年3月13日生。被执行人王小军,男,1984年2月20日生。被执行人宋梅玲,女,1988年10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康建昌、王小军、宋梅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