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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子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子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3号2幢五层。法定代表人陈玉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芳华,女,汉族,51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子昕,成年。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子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林子昕物业费已经缴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