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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成都高明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高明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高明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五里墩支路21号附92号2层。法定代表人高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晓宇(一般授权),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红(一般授权),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酒城大道一段2号1号楼3层30号。法定代表人曾川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远(特别授权),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林(一般授权),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高明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明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明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晓宇、刁红,被上诉人泸州建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远、肖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敏代理审判员  蔡源原代理审判员  汪秀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蒂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