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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富平众鑫磊石料厂与卢刚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县众鑫磊石料厂,卢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众鑫磊石料厂负责人孙卫国任厂长住所地富平县曹村镇白庙管区肖家梁被执行人卢刚平,男,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曹村镇红河村四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7.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怀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0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郝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