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星与沈阳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张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沈阳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张宁,周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076号原告:陈星,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金,辽宁严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宁,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文刚,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星诉被告沈阳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张宁、周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星负担。审 判 长 王英霞代理审判员 迟海锟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隋翘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