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黎与季立敏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黎,季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2120号申请执行人张黎,女,1957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季立敏,男,1956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825号张黎与季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黎要求被执行人季立敏支付人民币30108.2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季立敏名下银行存款502.49元已扣划至本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股票。本院现已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高消费、网上追查、曝光等执行措施。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8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文汇审 判 员 顾文洁代理审判员 沈富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