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仲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任绪常与淄博兴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绪常,淄博兴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任绪常。被执行人淄博兴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西里镇薛家峪村。法定代表人张云霞,总经理。申请人任绪常与被申请人淄博兴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淄仲裁字第328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淄博兴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任绪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328号仲裁裁决一案,指定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孙兆静审判员 曹继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