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商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张伟、杨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张伟,杨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4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负责人李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方,该支行员工。被告张伟,居民。被告杨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被告张伟、杨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项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