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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商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张伟、杨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张伟,杨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4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负责人李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方,该支行员工。被告张伟,居民。被告杨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被告张伟、杨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项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