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简某滔、简某丽与何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滔,简某丽,何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法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简某滔,男,汉族。原告简某丽,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简某龙,男。委托代理人李孝情,蓝山县塔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女,汉族。原告简某滔、简某丽与被告何样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某滔、简某丽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简某滔、简某丽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某滔、简某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审 判 长 李祖坚人民陪审员 盘光清人民陪审员 朱文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庆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