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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秀娟、王俊等与杜克义、阜阳市弘兴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娟,王俊,王添香,王小香,杜克义,阜阳市弘兴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陈秀娟。原告:王俊。原告:王添香。原告:王小香。被告:杜克义,现羁押金华看守所。被告:阜阳市弘兴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娟、王俊、王添香、王小香为与被告杜克义、阜阳市弘兴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秀娟、王俊、王添香、王小香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秀娟、王俊、王添香、王小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娟、王俊、王添香、王小香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秀娟、王俊、王添香、王小香负担。审 判 员 王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