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7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武夷山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胜利油田白云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749-1号原告武夷山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吴秀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中琴、魏贵花,该公司员工。被告胜利油田白云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夷山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白云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夷山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余崇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许菁晶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