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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洪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洪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658号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10-4,组织机构代码62202122-8。法定代表人胡世光,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红,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任洪发,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洪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谢凤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