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宝山、刘海燕、刘旭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杜宝山,刘海燕,刘旭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111号原告: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佐藤良治,职务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学、张晓荻,系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宝山,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刘海燕,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刘旭红,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宝山、刘海燕、刘旭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5.2元,减半收取1782.6元,由原告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忠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长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