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传清、熊秋菊等与广水市十里办事处马都司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388号原告李传清。原告熊秋菊。原告李玲玲,系李传清之长女。原告李铭鑫,系李传清之子。被告广水市十里办事处马都司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熊荣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清、熊秋菊、李玲玲、李铭鑫与被告广水市十里办事处马都司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清、熊秋菊、李玲玲、李铭鑫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清、熊秋菊、李玲玲、李铭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清、熊秋菊、李玲玲、李铭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乐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忠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