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建与战善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战善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006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又名陈亮),男,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战善东,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陈建与被执行人战善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二日审结,该案(2013)禹商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已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战善东给付申请人陈建房租112520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审理阶段查封被执行人战善东在禹城市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购买有住宅楼房壹套,该楼房在房产管理机构进行了预售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编号为:2012052600XX,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战善东购买的禹城市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宅楼房壹套,房屋买卖合同编号为:2012052600XX。继续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可华审判员 王志广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东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