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涛丽与张波,陈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丽,张波,陈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544号原告李涛丽,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波,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陈丹丹,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丽诉被告张波、陈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丽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李涛丽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