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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志文与大庆宝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文,大庆宝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文。被执行人大庆宝嘉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梅。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办理过户手续,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27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立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卢云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