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罗献与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献,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5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罗献,身份证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汪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守毅。委托代理人:姚良兴,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罗献因与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罗献以与被上诉人广州中祈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共识,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献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元,由上诉人罗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力平审判员 梁淑敏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邹凌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