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容与被告陈梅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容,陈梅水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336号原告陈国容,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生。被告陈梅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容与被告陈梅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陈国容承担。审 判 员 颜景蓉人民陪审员 高如萍人民陪审员 赵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