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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国容与被告陈梅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容,陈梅水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336号原告陈国容,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生。被告陈梅水,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容与被告陈梅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陈国容承担。审 判 员  颜景蓉人民陪审员  高如萍人民陪审员  赵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