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冯宝林与西安隆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宝林,西安隆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291号原告冯宝林,XXX。委托代理人韩娜娜,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隆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0号望庭国际第1幢1单元19层1190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佳清,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宝林诉被告西安隆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宝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叱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超阳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晶晶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