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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于光存与侯明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430-1号申请执行人于光存。被执行人侯明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光存与被执行人侯明富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