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法执异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当事人)天津市华西实业公司、天津市华西实业公司等与秦皇岛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华西实业公司,秦皇岛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法执异字第107号异议人(当事人)天津市华西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西楼后街53号。法定代表人孙海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芬,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西实业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西楼后街53号。法定代表人孙海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秦皇岛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城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亚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天津市华西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实业)申请执行秦皇岛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思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西实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西实业称,华西实业与佳思公司借款纠纷案件,在案件诉讼中华西实业已申请对佳思公司的资产进行查封,且是首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佳思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格为6414万元。2015年1月27日华西实业收到《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秦皇岛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分配方案》,该方案显示,法院已经优先支付了秦皇岛昌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土地抵押款3863.5838万元,扣除评估费45万元,剩余2505.4162万元,秦皇岛市第三建筑公司工程款2505.4162万元,华西实业分配额为0元。华西实业认为法院执行行为严重违法,要求撤销违法的执行行为,追回支付给昌兴公司的3863.5838万元,由合法的债权人依法受偿。本院查明,华西实业申请执行佳思公司一案,华西实业在诉讼中,华西实业申请保全佳思公司150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秦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佳思公司所有的位于山海关秦籍国有(2011)第山003号土地使用权,秦籍国有(2011)第山004号土地使用权。2012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2)民事判决书,判决佳思公司返还华西实业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6日作出(2013)冀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华西实业于2013年7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佳思公司上述查封的财产,2014年5月6日本院对上述土地进行评估拍卖,拍卖价格6414万元,因本案多个债权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制作了《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秦皇岛佳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分配方案》,2015年1月27日该方案送达华西实业,华西实业对分配方案有异议,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月日向华西实业再次向华西实业送达分配方案。2015年月日华西实业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华西实业申请执行佳思公司一案一案中,依法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佳思公司的财产,本案中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华西实业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并以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华西实业现在又以相同的事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该情形不符合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华西实业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褚晓峰审 判 员 张培刚代审判员 刘如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