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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4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仁寿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仁寿石材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4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1439-0。法定代表人:潘崇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仁寿石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灿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6号重庆新世界建材市场*****号。组织机构代码:L6799723-1。上诉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仁寿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九法民管异初字第0019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