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小兵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营销服务部、吴鹏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营销服务部,郭小兵,吴鹏程,吴东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安下村166号。负责人陶巍,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桂凤,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兵,农民。委托代理人廖友,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鹏程,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东海,曾用名吴琦玮,农民。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营销服务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营销服务部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营销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营销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春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代理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