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执字006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凤华与彭凯、淮北市鑫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祝体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华,彭凯,淮北市鑫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祝体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608-2号申请执行人:赵凤华,女,1966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彭凯,男,1967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被执行人:淮北市鑫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淮北市。法定代表人:祝体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祝体乾,男,1955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赵凤华与被执行人彭凯、淮北市鑫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祝体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相民一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凤华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彭凯、淮北市鑫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祝体乾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询问赵凤华亦无法提供彭凯、淮北市鑫源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祝体乾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可再次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相民一再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汪 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