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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宋增桂与宋增成、牛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增桂,宋增成,牛爱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2740号原告宋增桂,农民。被告宋增成,农民。被告牛爱秀,农民。原告宋增桂与被告宋增成、牛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公衍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宋增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爱秀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为夫妻关系,2013年1月3日,被告宋增成为交纳二胎社会抚养费向原告借现金7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借出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万元。被告宋增成辩称,借款属实,不是不还借款,因为原告把我起诉了。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为夫妻关系,2013年1月3日,被告宋增成为交纳二胎社会抚养费向原告借现金70000元,并于当日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借宋增桂现金70000元交:孩超生罚款借款人宋增成2013年1月3日”。该借款借出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万元。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约定偿还,至今未偿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宋增成、牛爱秀偿还原告宋增桂借款人民币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20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公衍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均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