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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超明与江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高州太阳城店、贵阳市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超明,江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高州太阳城店,贵阳市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56号原告:黄超明,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江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高州太阳城店负责人:张玉明。被告:贵阳市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华碧。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超明诉被告江门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高州太阳城店、贵阳市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超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超明负担。审 判 长 :黄德强代理审判员 : 张 喜人民陪审员 :杨菱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钟一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