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文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某,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69-2号申请人文某某,女,汉族,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被执行人文某,男,汉族,山阳县国税局中村分局干部。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确定:由被告文某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的8月1日前给付原告文某某读大学期间的学费11000元,共计3300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5年学费11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文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给付2015年度学费11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文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5年8月10日自觉履行了给付申请人2015年度学费11000元的义务。本案2015年度的给付内容即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2015年度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铭代理审判员 杨昌利代理审判员 孔庆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敏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