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充与李亚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充,李亚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李充。被告李亚得。原告李充诉被告李亚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充和被告李亚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充诉称,被告李亚得到2014年9月12日止共欠到李充饲料款184923元,经原告多次上门追讨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亚得归还饲料款人民币184923元正给原告,并负责一切诉讼费用及利息。被告李亚得辩称,我欠原告饲料款是事实,我同意归还。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充在2010年开始经营养猪饲料生意,被告李亚得经营养猪业。被告李亚得在养猪期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饲料,双方于2014年9月12日进行饲料款结算后,由被告李亚得出具欠据给原告收执。欠据的内容如下:“现李亚得欠到李充饲料款合计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玖佰贰拾叁元正(184923.00元)。此据,欠款人:李亚得。2014年9月12日。”被告李亚得立下欠据后,欠款至今没有归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欠据及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饲料至今尚欠饲料款184923元未付,有被告立下给原告的欠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此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饲料款184923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亚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饲料款184923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李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99元,由被告李亚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艺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