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民明与韩峻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民明,韩峻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378号原告徐民明。委托代理人厉孝国,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峻飞。原告徐民明与被告韩峻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徐民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民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徐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