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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民明与韩峻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民明,韩峻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商初字第378号原告徐民明。委托代理人厉孝国,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峻飞。原告徐民明与被告韩峻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徐民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民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徐民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