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5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与丁桂军、丁建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丁桂军,丁建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167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新开口公路王家口段北侧。负责人王进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克军,该支行员工。被告丁桂军,农民。被告丁建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诉被告丁桂军、丁建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新开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已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