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3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铂郡家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一虎、李强、朱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铂郡家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一虎,李强,朱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884号原告榆林市铂郡家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西沙机场路东。法定代表人刘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一虎。被告李强。被告朱宝东。原告榆林市铂郡家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一虎、李强、朱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小青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一虎、李强、朱宝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铂郡家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铂郡家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一虎、李强、朱宝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榆林市铂郡家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