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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红见与李海新、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见,李海新,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阳铸鑫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白龙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刘红见,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新,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育才路社区(平原新村西)。法定代表人曹凤民,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安阳铸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建安街和曙光路交叉口东北角(原安阳市石家沟村)。法定代表人魏士杰,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白龙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白龙庙村。法定代表人申秋生,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见诉被告李海新、安阳市昊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阳铸鑫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白龙庙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见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安阳铸鑫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白龙庙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红见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安阳铸鑫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白龙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见撤回对第三人安阳铸鑫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白龙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判长  郝兴军审判员  崔 瑛审判员  贾长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