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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窦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416号原告白某某被告窦某某本院在审理白某某与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党翠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