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远航与姜喜东、赵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航,姜喜东,赵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张远航,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兆明,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喜东,现住榆树市。被告赵金英,现住榆树市。原告张远航诉被告姜喜东、赵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清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远航、被告姜喜东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金英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18日二被告因急需资金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30000元,被告姜喜东于当当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并约定于2013年3月18日将借款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到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欠原告钱的事属实,我也同意还款,但我现在没钱给付。利息我同意我按我们约定的利率给付。经本院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2013年3月18日,被告因承包工程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息为30000元,约定于2013年3月18日还清。当时被告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载明“姜喜东欠张远航欠款人民币拾叁万元正(130000元),将于2013年3月18日还清,空口无凭,立字为据。欠款人:姜喜东,中间人张彪。2012年3月18日。”到期后,被告将利息30000元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付。为此原告诉到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该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本院对该借贷关系予以保护。庭审中被告虽然同意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即25%给付原告利息,但该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即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按法律规定予以保护。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系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亦应由二人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喜东、赵金英给付原告张远航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19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姜喜东、赵金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