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智慧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智慧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绮丹,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智慧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启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智慧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行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华盖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华盖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方代理审判员 朱 颖代理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雅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