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用进与被执行人郑青海、郑志宏、郑志云、郑木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用进,郑青海,郑志宏,郑志云,郑木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郑用进,男,汉族。被执行人郑青海,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志宏,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志云,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木材,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集刑初字第6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用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郑青海、郑志宏、郑志云、郑木材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郑用进与被执行人郑青海、郑志宏、郑志云、郑木材刑事附带��事纠纷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郑青海、郑志宏、郑志云、郑木材的财产共计人民币3071.9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3021.90元和执行费50元)及相应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