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宁波国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宁波国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孙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74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张科挺。被执行人宁波国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和成。被执行人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和成。被执行人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德。被执行人孙和成。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00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0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国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市商轮有限责任公司、孙和成、龚树钢在(2015)甬仑执民字第174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430810.4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