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守明诉赵本堂损害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民,赵本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68-1号申请执行人李守民。被执行人赵本堂。本院(2014)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赵本堂未履行给付李守民赔偿款21305元的义务,李守民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本堂的银行存款218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