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芦艳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艳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710号申请执行人芦艳珍,女,194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申请执行人芦艳珍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