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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一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与刘光友、李明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刘光友,富顺县吉祥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明全,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一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百利大厦3—*楼。负责人隋子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友,男,195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审被告富顺县吉祥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西干道一段解放街***号。法定代表人翁建昆,经理。原审被告李明全,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审被告李强,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光友、原审被告富顺县吉祥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李明全、原审被告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一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又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昭球代理审判员  甘语慧代理审判员  刘剑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