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与傅国芳、傅雨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傅国芳,傅雨福,俞雨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6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诉讼代表人:沈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汝华。被告:傅国芳。被告:傅雨福。被告:俞雨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诉被告傅国芳、傅雨福、俞雨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以担保人已代为还款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撤回对被告傅国芳、傅雨福、俞雨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秦登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