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丛培义诉郭文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县执字第880号原告:丛培义,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朝阳县木头城子镇十家子村。被告:郭文涛,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东大道乡车杖子村。原告丛培义与被告郭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8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丛培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文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证人于国辉、杨振平到庭作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所收车祸肇事赔偿款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凤华代理审判员 刘志国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丛红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