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244号原告胡某某,女,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邓晓容,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江波,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冷杰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晓容、徐江波,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2009年12月19日生育男孩陈某乙,2010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再次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现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已经分居生活,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乙由被告抚养;共同债务28万元共同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相识恋爱,2009年12月19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双方2010年12月14日登记结婚。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5月23日,因原告手机中的一条暧昧短信,导致被告打了原告。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和谐幸福的婚姻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夫妻双方都负有维护家庭完整,维系夫妻感情的义务。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有所不睦,但如果原、被告能互相理解、沟通,减少猜疑、误解,增强彼此信任、了解,也能修复好双方的夫妻感情,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相互理解、加强沟通、珍惜婚姻,积极主动修复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