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永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永雄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187号原告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滩头街富合园。法定代表人乔大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定常,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27日,住四川省达县。被告杨永雄,男,汉族,生于1990年5月28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