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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瑞杰与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307号原告陈瑞杰,男,汉族,54岁,住巨野县。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巨野县。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延春,男,47岁,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陈瑞杰诉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杰撤回对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庆华审 判 员  郑守华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