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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艳诉被王书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艳,王书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王洪艳,女,1981年4月20生,住所地靖宇县赤松乡。被告:王书海,男,1976年11月1日生,住所地靖宇县赤松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艳诉被王书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茹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