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艳诉被王书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艳,王书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68号原告:王洪艳,女,1981年4月20生,住所地靖宇县赤松乡。被告:王书海,男,1976年11月1日生,住所地靖宇县赤松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艳诉被王书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茹楠 关注公众号“”